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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自根的故事

发布时间:2021-07-09 17:22:15        来源:互联网

肖自根的故事

一、张建红恶意损害肖自根合法权益案

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红涉嫌黑恶势力,在上饶市广丰区长期为非作歹,行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7年7月份,与蔚蓝公司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的黄跃华在吉安市法院领取开庭通知书时被张建红及其纠集人员殴打;2018年10月1日,黄跃华等债权人在上饶市广丰区看蔚蓝公司项目楼盘时被张建红纠集了二三十人围殴,现场受伤的债权人包括周智圣,刘熙圣,还有吉安一位70多岁的老人(其女婿刘强事后已向上饶市广丰区大石派出所报案)。

2018年10月24日,肖自根、袁光梅两夫妻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束开庭后,在法院门口无端遭到张建红等人的殴打至轻微伤。

据了解,张建红曾有过多起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一直逍遥法外。

肖自根与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赣1103民初3139号,经过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17年10月24日判决上饶市广丰区蔚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松泉、曾卫兰共同归还肖自根借款500万元,利息360万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7月12日算至2017年7月11日),本息合计人民币860万元并按2%的利率标准支付2017年7月1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肖自根向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蔚蓝公司银行账户800余万现金被依法冻结。

2018年11月10日,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知肖自根到法院领取执行标的款,但当肖自根到达广丰区人民法院时,执行局夏局长无正当理由,以各种借口搪塞,要求肖自根一个月后再来。没想到只过了几天时间,蔚蓝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建红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肖自根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该类法院已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民事案件涉嫌经济犯罪需要立案的,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公安机关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从肖自根不断向江西省公安厅信访、反映情况广丰区公安局才作出处理及《撤销案件决定书》通知,肖自根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本不符合立案条件,直到肖自根多次到江西省公安厅信访之后,才在2019年9月24日撤销案件。从立案到撤案历时11个月,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了充分的空间与时间。

导致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非法解封,导致800余万元执行标的被转移,肖自根拿着一张生效判决宛若一张白纸!

二、廖建刚诈骗案

(一)廖建刚利用银行干部身份做背书,以房地产开发为由向江西老百姓借款,其中包括肖自根,但实际上廖建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根本就没有开发房地产项目,而采取各种手段非法集资,骗取肖自根等人的巨额借款,把老百姓逼上绝路,迫不得已采取跳楼的方式索要借款。

廖建刚为永丰县农商行干部,曾担任理事长,从2010年开始,廖建刚以房地产开发为名向肖自根借款。2013年10月,廖建刚以其在河北省南宫市开发房地产项目需要购买土地为由,再次向肖自根借款491万元,月息为两分。肖自根出借给廖建刚的资金几乎全是向亲朋所借,并且月利息同样是两分,肖自根没有从与廖建刚的借款关系中图利一厘钱,只是单纯为了帮朋友忙,出于对廖建刚永丰县信用联社原任理事长的身份的信任,又因廖建刚声称其在河北南宫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迫切投资需要,在廖建刚许诺以其开发的房产做抵押为条件的情况下,肖自根才相信了他并出借巨额资金。

至2014年,廖建刚共向肖自根借款人民币本金791万元,初借时廖建刚说只是短期周转,但借款到期后其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至2015年,肖自根被逼无奈才要求廖建刚出具了借条。至2016年9月30日,廖建刚仍旧不肯还款,廖建刚向肖自根重新写了借条和欠条,载明共借本金791万元,欠利息200万元,并注明用其所有的河北南宫房地产项目房产作抵押。2017年8月13日,廖建刚再次以欺骗方式与肖自根签订了一份抵债协议书,以其无力用现金还款为由,用其有处分权的财产抵偿债务,约定用其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宫铜锣河•华郡小区八个店铺抵偿肖自根债务,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但这一切都是廖建刚骗局的延续。

(二)廖建刚以他人的房产来签署以物抵债协议,又以合同的外衣蒙骗肖自根,以达到拒不归还肖自根巨额借款的目的。

以物抵债协议签订时,廖建刚出示了八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要肖自根签字,约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由肖自根到南宫市要求廖建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备案等抵债手续;然而一个月后,廖建刚却以各种理由搪塞拖延。事后,肖自根才发现廖建刚以物抵债协议书上提供抵押的商铺实际市场价格不到5000元/㎡,并且实际销售困难,这与其与肖自根在以物抵债协议上承诺14500元/㎡——18600元/㎡的销售价格相差甚远。更为恶劣的是,即使以如此低价的商铺抵债,也是廖建刚的又一个骗局,根本无法偿还肖自根的还款。肖自根至南宫建设局房产登记部门咨询,据工作人员告知才发现,廖建刚用以抵债的商铺买卖合同是虚假无效的,不可能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买卖必须是网签且房产开发公司明知的情况下,可以说廖建刚提供用以抵债的商铺根本不存在。肖自根在与工商部门核查南宫市铜锣湾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南宫市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过程中,发现廖建刚根本不是这两个公司的股东,并且根据银行流水可知,其以买地为由向肖自根借款的资金根本没有打入房地产公司用于买地,而被其个人挥霍一空,买地不过是廖建刚用以诈骗肖自根资金的幌子,所谓以其有处分权的商铺用于抵债也全是虚假的谎言。廖建刚的一系列借款行为完全是欺诈,廖建刚向肖自根借款根本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肖自根的钱财,廖建刚的行为给肖自根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间接也给向肖自根出借资金的肖自根亲朋好友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肖自根认为,廖建刚以虚构事实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肖自根巨额资金,构成诈骗罪。廖建刚以无法履行的合同,甚至不存在的商铺用以抵债,与肖自根签订抵债协议和虚假、不可能履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在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处盖章落款的南宫金科房地产开发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罪共犯。退一步讲,即使用以抵债的商铺真实存在,但以几倍于实际价值的价格欺骗肖自根用于抵债,其目的就是企图非法占有肖自根大部分资金,因此也构成诈骗罪。